第350条至第351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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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1997年9月25日修正10月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 干扰他人电磁纪录之处理,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亦同。
- 理由 一、原条文修正为第一项,并修正罚金额。
- 二、干扰他人电磁纪录之处理,足以影响电脑正常之运作,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时,宜以刑罚加以规范,爰增列第二项规定以应需要。
2003年6月3日修正6月2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原条文第二项之“干扰”行为方式规定不够明确,易生适用上之困扰,且本项行为之本质,与有形之毁损文书行为并不相同,为使电脑犯罪规范体系更为完整,爰将本项删除,另增订第三百六十条。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本罪最后修正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