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条至第314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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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或其他封缄文书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1997年9月25日修正10月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 理由 一、增列图画为保护客体,并简化原规定之文字及修正罚金额。
- 二、增设“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之处罚规定,并紧接于原条文之下,列为原条文后段,以应实际需要,并得规范以电子科学仪器窥视文书情形。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 理由 本罪最后修正于民国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