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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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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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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9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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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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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条至
第296-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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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条文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前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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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9年)#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条文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
第二百九十四条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配合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一之增订,修正“前条”之用语为第二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