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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8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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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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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8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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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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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条文
不依法令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应器、放射性物质或其原料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因科学技术发达,使用核能、放射线之机会日渐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巨。特增设此类犯罪类型,以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