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37条

 第136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138条至第139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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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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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