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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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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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左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 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㈠定时号志
㈡交通感应号志
㈢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 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㈠定时号志
㈡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 包括:
㈠车道管制号志 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收费站。
㈡铁路平交道号志 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㈢行人穿越道号志 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㈣特种闪光号志 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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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左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 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㈠定时号志
㈡交通感应号志
㈢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 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㈠定时号志
㈡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包括:
㈠车道管制号志 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收费站。
㈡铁路平交道号志 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㈢行人穿越道号志 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㈣特种闪光号志 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㈤盲人音响号志 系以行人专用号志或行人穿越道号志配合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以音响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车辆驾驶人有盲人通过。视需要设于盲人旅次集中地点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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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左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交通感应号志
(三)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包括:
(一)车道管制号志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收费站。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四)特种闪光号志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五) 盲人音响号志系以行人专用号志或行人穿越道号志配合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以音响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车辆驾驶人有盲人通过。视需要设于盲人旅次集中地点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六) 匝道仪控号志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或红、绿二色灯号之更迭,管制车辆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达到限制车辆进入高(快) 速公路主线之目的,设于入口匝道与加速车道连接之位置。其运转方式可以为定时号志或交通调整号志。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下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交通感应号志。
(三)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静态或动态“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包括:
(一)车道管制号志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收费站。另可于道路上搭配增设箭头图案之方形黄色灯号,以警告接近之车辆变换车道。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四)特种闪光号志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五)盲人音响号志系以行人专用号志或行人穿越道号志配合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以音响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车辆驾驶人有盲人通过。视需要设于盲人旅次集中地点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六)匝道仪控号志系藉圆形红、黄、绿三色灯号或红、绿二色灯号之更迭,管制车辆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达到限制车辆进入高(快)速公路主线之目的,设于入口匝道与加速车道连接之位置。其运转方式可以为定时号志或交通调整号志。
2014年9月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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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下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交通感应号志。
(三)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静态或动态“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包括:
(一)车道管制号志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收费站。另可于道路上搭配增设箭头图案之方形黄色灯号,以警告接近之车辆变换车道。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四)特种闪光号志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五)盲人音响号志系以行人专用号志或行人穿越道号志配合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以音响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车辆驾驶人有盲人通过。视需要设于盲人旅次集中地点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六)匝道仪控号志系藉圆形红、黄、绿三色灯号或红、绿二色灯号之更迭,管制车辆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达到限制车辆进入高(快)速公路主线之目的,设于入口匝道与加速车道连接之位置。其运转方式可以为定时号志或交通调整号志。
(七)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系以动态闪烁灯号,辅以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警告接近之车辆及行人应暂停让大众捷运系统车辆优先通行。设于接近大众捷运系统车辆经过之交岔路口或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