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法治與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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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
編輯法家與法治的關係
編輯人的權利
編輯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
編輯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 和法定權利 (legal rights),是兩種在理論上不同類型的權利。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不受制於特定文化或政府的法律和習俗。自然權利與生俱來、不可剝奪,而法定權利則是來自法律。自然權利和自然法息息相關。
人的自然權利
編輯憲法
編輯「憲法」一詞,可以指一具體概念,即部分國(nation and/or state)、國家 (country)、地區 (region)、地區 (territory)、地方 (place) 的一部或多部成文法律,也可以指一相對抽象的概念,即一系列確立法律原則和政府組成的規則,即憲制。前者的例子為《中華民國憲法》,而後者的例子為英國憲法。
更高法律規則
編輯更高法律規則(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指的是法律除非滿足諸如公平、道德和正義之類的普遍性原則,否則不得被政府執行。此概念,對普通法和大陸法司法管轄區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價值,是聯結海洋法系的法治和大陸法系的法治國的的一座橋樑。
違憲審查
編輯法律之保護人權與限制人權
編輯法定之基本人權
編輯比例原則
編輯- 適當性原則: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其目的
- 必要性原則:措施必要,而無可替代,或所有替代措施皆有更大傷害
- 衡量性原則:若該等措施限制或損害人權,則受損害者與受保護者必須平衡。
特別的,若所限制之權利包含基本人權,則其直接或間接目的必須包含保護特定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