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6條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六條 |
► | 第47條 |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者。
- 二、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者。
- 三、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彎者。
- 四、多車道右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多車道左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6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 理由 一、罰緩單位改為新臺幣。
-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