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 |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
► | 第65條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佈
編輯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理由 原法死刑減輕得減至有期徒刑。實係過去有為數不少之罪為絕對死刑,為避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死刑減輕至有期徒刑有其必要性。惟現行刑事政策已陸續將絕對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而相對死刑之罪遇有減輕事由,依本條及第六十五條無期徒刑減輕之規定,使相對死刑減輕後之選科可能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爰將第二項後段死刑得減輕至有期徒刑之規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