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0條

 第288條至第28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第291條至第292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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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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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中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前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項後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