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6條

 第7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六條
第77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編輯


第 七 十 六 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19」,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得免設之。
      禁19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編輯

[1]


第七十六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2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得免設之。
       禁23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1. 禁19遞改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