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十 六 條 當心腳踏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腳踏車行駛衆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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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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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