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6條

 第109條至第11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八條
第117條至第11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編輯


第 一百十六 條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爲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爲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顯,不妨礙交通。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標號,爲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爲黑底白字。圖例如左:
        指44
           (單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佈

編輯


第一百十六條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爲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爲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顯,不妨礙交通。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標號,爲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爲黑底白字。圖例如左指44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