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8條

 第105-2條至第10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八條
第10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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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零八 條  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樁里程牌之里程數爲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圖例如左:


       指3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爲出口預吿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左: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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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樁里程牌之里程數爲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圖例如左:



       指3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爲出口預吿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左:


           

2006年12月13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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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指36
                  
        本標誌爲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爲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2009年12月8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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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指36
        本標誌爲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爲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