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第7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八條
第79條 

1969年1月14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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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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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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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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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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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理由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2011年5月3日修正5月1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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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理由  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