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31年(1942年)1月24日制定2月10日公布《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20條。民國78年(1989年)1月20日改名《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並修正全文67條,1月27日公布。民國81年(1992年)7月3日改名《人民團體法》並第一次局部修正,7月27日公布以來,多次局部修正未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