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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編輯- 條文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二、序文前段「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修正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