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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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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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十 六 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指22 (單位:公分)
其他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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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指22
預告點指示標誌
交叉點指示標誌
確認點指示標誌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左:
2006年12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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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22」、「指22.2」、「指22.4」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22.2」及「指22.3」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下: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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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 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22
指22.1
指22.2
指22.3
指22.4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 22」、「指 22.2」、「指 22.4」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 22.1」及「指 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 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 22.1」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 22」及「指 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 22.2」及「指 22.3」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下:
指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