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5條
第233條至第234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三十五條 |
►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0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8年4月15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自一百
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