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2條
第191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 |
► | 第193條至第194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爲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左: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