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中國歷代主要政府機構與官職考

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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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關著作指出中國最先的政府與官職出現在夏朝,但是從已知的文物資料來看,所涉及到的例如羲和等、其神話的成分更高一些,作為官職,目前還缺乏足夠的證明。總的來說,夏朝尚處于氏族聯盟向國家政體轉化的過程中,其中的統治者更多的是依賴其神權力量來維持其統治,夏王本身就是最高祭司,百官類同於巫祝之類。

商朝開始有成型的朝廷和百官,與王一起構成完整的國家政權。商朝的官職大致以宗教官員為主。周啟商制,形成了完整的官職制度。從《周禮》可知有輔佐周王進行統治的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以及位於三公下的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六卿。在周朝,宗教官員的權力和地位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在六卿之外,設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官來分理庶務。

商朝和周朝都施行世爵世祿制度(又稱世卿制度),就是說從王開始,諸侯以及各級官吏都是世襲的,這與西方中世紀的情形是一樣的。

自秦、漢以降,官僚機構日益龐大,以適應不斷擴張的領土和迅速增長的人口。

中央官制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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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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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兼併列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的集權制帝國。秦朝中央官制的特點是丞相總攬政務,三公、九卿總己以聽於丞相,皇帝對重大政務作最後的裁決。西漢建立,以黃老之術治國,凡事不欲更張,故官制延襲秦制,略有損益而已。但是自漢武帝開始皇權取代相權成為一種規律,後世的官制演化一直延續者這條規律。漢武帝以用兵匈奴為由將原屬少府的尚書改組為直接隸屬於皇帝本人的秘書班子,從而親決政務,建立了以內朝為核心的統治體系。從此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只能辦理例行公務。西漢哀帝時罷丞相,置大司徒,與大司馬、大司空並稱三公,亦稱三司。罷御史大夫官,以御史中丞為監察機構的長官,成立御史台。由此,這一中國獨有的獨立監察體系得以建立,一直延續到清末。東漢時,政出尚書,三公坐而論道而已。

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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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設中書省,得預機務,起草和發布政令,取代尚書台成為決策機構,則尚書台分曹辦理庶務。西晉,改漢代的侍中寺為門下省,充以貴戚子弟有才俊者,以及卓有學識的平民,侍從左右,以備皇帝顧問,長官為侍中。侍中原屬少府,是照料皇帝起居的官。此時的侍中因為接近皇帝,加上皇帝始終在不斷建立自己的私人班子與正式的官僚機構抗衡,所以侍中以及門下省的權力迅速擴大,在南北朝的南朝四個王朝中已經取代尚書、中書,成為主要的政權中心。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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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正式建立了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的三省六部制,改尚書諸曹為吏、戶(度支部、民部)、禮、兵、刑(都官部、工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次官稱侍郎, 各轄四司,尚書省左右丞分領二十四司事。三省六部制在唐朝得到了繼承和完善。三省六部制的建立是中國古代政治體制和官制的劃時代的一次變革,這次變革的主要意義在於將原來皇帝私人事務與國務不分的九卿體制分離開。以三省六部為代表的機構只處理國務,原來的九卿多處理與皇帝私人有關的事務,而且九卿服從六部的政令。三省六部制度對後世的政府組織影響深遠,甚至中國的周邊國家如朝鮮、越南、日本等均採用過。三省長官原為真宰相,唐中期成為榮譽頭銜,以同中書門下三品(簡稱同三品、一度改稱同二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為宰相。晚唐、五代,宰相權力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

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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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基本上為兩省制,中書、門下合為一省,另以樞密院管軍、三司掌財賦。元豐改制前,各級官職均為代表品秩的虛銜,「非奉敕不治本官事」。政務以差遣官為之。元豐改制後,始以本官理政。

元代以中書省統領百官,頗類漢時的相府制度。中書省置令,往往為皇太子兼任,實際政務由中書令之下的左右丞相處理。軍事制度延續宋制,以樞密院統軍。與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樞密院直接指揮戰事,並得於戰區設立行樞密院。元代監察機構特別發達,御史台權力極大,原非前代與後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個特點是宗教官署權力極大、而工匠、手工業管理機構也很發達。

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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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稱吳王,建國金陵的時候,官制一同元朝,間有損益。建立明朝之後,仿唐宋故事厘定官制,以中書省統轄六部,中書省置丞相。明洪武十三年,以胡惟庸謀反,廢中書省、丞相官,詔永為例。以六部尚書任天下事,等於是皇帝兼首相。置大學士以充皇帝顧問兼理文字。明成祖始以大學士入文淵閣辦事,參與機務,後世稱「內閣」,而仍以翰林院為名。明仁宗起,內閣有代皇帝批答大臣表章、草擬敕令的權力,成為事實上的宰相,但因為明太祖後世嗣君不得置丞相的詔令,遂以「輔臣」稱之。

清廷入關,以範文謀、洪承疇建言,仿明制設立內閣等百官制度。但是軍國大事往往以召開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形式決定之,內閣奉行而已。雍正設軍機處,直屬皇帝、簡滿漢大臣入軍機處辦事,另立奏摺制度,集大權於皇帝一身,內閣徒具形式。

地方官制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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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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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懲封建割據之禍,廢置諸侯。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後增、析為四十餘郡)。郡轄縣,施行郡縣二級制。郡設郡守、郡尉、監御史,分掌政、軍、監察,郡守為長官,但監御史不隸屬郡守,自成體系。萬人以上的大縣置令,不足萬人的縣置長。另設縣尉,掌刑獄;設縣丞,為次官。

漢沿秦制,唯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而已。漢武帝時,置十三州(部)刺史各一人,以六條詔書分察諸郡,屬於監察官性質。東漢末,改刺史為州牧,統轄諸郡軍政,形成州、郡、縣三級制。

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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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施行州、郡、縣三級制,但刺史不統軍。用兵之州的刺史帶「使持節、都督諸軍事」、「持節、都督諸軍事」、「假節、都督諸軍事」銜,得以節制兵馬。

南北朝時期,戰事分起,各國疆界無過於魏晉者,而好增置州、郡,使州、郡的數目不斷增長。尤其是南朝置僑郡、雙頭郡,所謂「十室之邑,亦立州名;三家之村,虛張郡號」。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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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廢郡,復二級制。隋煬帝末年改州為郡。唐朝復改郡為州。唐朝仿漢刺史原意,分置十「道」,為監察區,每道分遣四品以上朝臣一人,稱黜陟使、按察使、採訪處置使等,四時巡察本道,對本道州、縣官員有罷免和建議提升的權力。軍事方面,唐初在戰區和邊要之地置總管(後改都督),掌數州軍事。唐玄宗時起,因府兵制敗壞,實行募兵制,遂於邊境地區設節度使,專管邊境軍務。為戰時後勤保障需要,節度使多兼京官、御史大夫、營田使等高級頭銜,兼領所轄各州的民政、軍政、監察、財賦,位高權重。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往往割據一方,不奉中央政令,節度使的任免或世襲、或軍中自推,史稱「藩鎮」。五代戰事紛仍,地方凋敝,藩鎮成為事實上的一級政權。

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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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懲唐五代藩鎮之禍,逐步消除了節度使的權力,節度使一職遂為虛銜。於形勝之地改州為府、要地設軍、監,與州同級。遣京官原銜出知州、縣事,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宋朝又有路的行政設置。路設都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等官,本來為監察、催征財賦的專門官員,後漸漸成為州之上的一級地方。用兵地區臨時設經略使、經略安撫使等官,事平則停。軍事方面,設都監、總管、防禦使、都防禦使、團練使、都團練使等官,其中團練為文官、都監、防禦為武官。

元朝的地方政府級次與設置較為混亂,有行省、路、府、州、縣五級制,同時也有行省、府、州、縣四級制。另東北設都司兼管軍民,如奴兒干都司。邊地也有以行樞密院領民政者,另在少數民族地區設宣慰司,西藏地區為宣政院直轄,漠北為諸王分地,內地亦有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領於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隸地方。

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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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改元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仍稱省,分設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都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省轄府,州有隸於府的散州與隸於省的直隸州之別。直隸州得轄縣,散州與縣無別、唯散州知州品級較縣為高。實行省、府(直隸州)、縣(散州)三級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設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別,道設按察分司。

明朝中央監察機構都察院分遣監察御史巡察各地,稱「巡按」,巡按品秩不高但權力極重,得斥罷府縣官,對於三司也有實際上的罷免權,唯不常駐。如臨事遣京官出巡,則稱巡撫,事畢即還。明宣宗時,在關中、江南等處設巡撫,常駐,節制三司,有領兵的權力。因用兵,遣大臣充總督常駐地方,帶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都御史銜。督撫同在一區的,則總督為巡撫上官。自督撫設,三司地位大降,形同屬吏。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撫陝西地方。」巡撫之名,始見於此。

清沿明制,仍設府、州、縣。又有廳的設置,與州平級,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分,長官稱同知。分巡道、分守道只保留名義上的區別,道的長官改稱道員,不再隸屬於按察使,成為府之上的一級地方,形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體制。後期也有專門辦理某項事務的道員,如海關道、巡警道等,與作為一級地方的道不同。巡撫成為一省的主官,唯直隸不設巡撫(雍正時河南一度專設總督,不設巡撫)。總督有兼轄二、三省者(如兩江總督、轄江蘇、浙江、安徽),也有轄一省者。總督轄一省者,該省則無巡撫。也有個別省份只有巡撫而不隸於總督者。總督、巡撫軍民兼治,但總督偏重於軍事,帶兵部尚書銜,巡撫偏重於民政,帶兵部侍郎銜,不受總督管轄的巡撫帶節制兵馬銜。各省仍設布政使、按察使,分管民政、財賦、司法。布政使又稱藩台、方伯,按察使又稱臬台。東北為盛京將軍轄地,內蒙分設各盟,新疆分統於伊犁將軍、駐烏魯木齊辦事大臣,青海設西寧辦事大臣,西藏設駐藏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