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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条文特定施行日期。2007年修正公布以来条文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施行。
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
编辑2001年10月2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本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
- 理由 条次变更,内容未修正。
2007年11月21日修正12月12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本法除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条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理由 为配合军事审判制度之变革、刑罚与罪责均衡化及限缩非现役军人之适用范围,本法于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全文,并于本条规定本法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嗣为落实人权保障,达到逐步废除死刑之目标,本法于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六条,将各该条所定唯一死刑之规定,修正为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惟本条所定自特定日施行之规定,并未配合修正,致上开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溯及适用之疑虑,爰修正本条,明定本法除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条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以符历次修正事实,并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