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1条

 第56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十六条之一
第57条 

2016年11月1日增订11月16日公布

编辑

201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或停车时,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启或关闭车门因而肇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但计程车驾驶人或租赁车辆代雇驾驶人已尽告知义务,乘客仍未依规定开启或关闭车门因而肇事者,处罚该乘客。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依内政部警政署统计资料显示,近三年因汽车驾驶或乘客“开启车门不当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发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伤。另外从99-102年仅台北市、新北市与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伤,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伤。为保障机车骑士与行人之安全,及防范该违规行为,并使警察机关执法有明确参据,爰新增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启或关闭车门,因而肇事者之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