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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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共犯论。
-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理由 对无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之刑较对有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之刑为轻时,对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轻刑之规定,益征对无特定关系之正犯或共犯宜设减刑规定。另除配合第四章章名之修正将第一项内之“共犯”修正为“正犯或共犯”外,并增设但书规定得减轻其刑,以利实务上之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