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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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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编辑- 条文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前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理由 一、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违反我国伦常孝道而属严重之逆伦行为,故其法定刑较第二百七十一条杀人罪为重。惟原第一项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严重限制法官个案量刑之裁量权。司法实务常见之个案,行为人因长期遭受直系血亲尊亲属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条之杀人犯行,其行为固属法所不许,惟若只能量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恐又过于严苛。爰参酌第二百五十条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尸体坟墓罪、第二百八十条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规定,修正第一项之法定刑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视具体个案事实、犯罪情节及动机等为妥适量刑。
- 二、第一项修正为“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前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谓“前条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遂犯及第三项预备犯之处罚,为免重复规定,爰删除原第二项及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