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58条

 第25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259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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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制造、贩卖或运输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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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制造、贩卖或运输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