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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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对于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服从自己监督之人,或夫对于妻,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条文 对于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或夫对于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理由 利用其身分、权势而为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二项之行为者,应该加重其处罚,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