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14条

 第212条至第213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十四条
第215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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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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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