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29条
第228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
► | 第230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第二百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规定装设各种特种交通号志:
一、车道管制号志
㈠三车道以上双向道路,尖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调拨车道管制,以利疏导交通者。
㈡两车道之双向道路,尖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邻近平行道路改为临时单向行车,以利疏导交通者。
㈢进出收费场站,有指示收费车道启闭之必要者。
㈣其他有设置之必要者。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
道路与铁路平交者,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号志。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
道路中段设有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者,应设置行人穿越道号志。
四、特种闪光号志
㈠警告前方为易肇事路段,得设置闪光黄灯。
㈡交岔路口未达设置行车管制号志之标准,得于干道设置闪光黄灯,于支道设置闪光红灯。
2015年5月14日修正发布
编辑
第二百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规定装设各种特种交通号志:
一、车道管制号志:
(一)三车道以上双向道路,尖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调拨车道管制,以利疏导交通者。
(二)两车道之双向道路,尖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邻近平行道路改为临时单向行车,以利疏导交通者。
(三)进出收费场站,有指示收费车道启闭之必要者。
(四)其他有设置之必要者。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道路与铁路平交者,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号志。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道路中段设有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者,应设置行人穿越道号志。
四、特种闪光号志:
(一)警告前方为易肇事路段,得设置闪光黄灯。
(二)交岔路口未达设置行车管制号志之标准,得于干道设置闪光黄灯,于支道设置闪光红灯。
五、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经之交岔路口,应设置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增订第五款以及调整异体字。(峰峰﹑为为﹑启启﹑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