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数论/整数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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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论是奠基于算术之上的,所以在学习数论之前,要先知道以下关于整数的性质:

整数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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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数集合,即所有的整数,像0,1,-1,2,-2,......这一些整数形成的集合,就叫整数集合,或以 表示,自然数 为其子集,但奇怪的是,整数集合和正整数集合内部的元素数量竟相等


整数集合的性质符合环的性质,意即其加减乘法皆自封(若对一种定义在X上的运算Y,当a和b皆为X的元素时,aYb亦为X的元素,则称运算Y自封),以下将说明整数集合的性质

数学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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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个命题 ,若能证明  或其他给定的起始正整数 成立,且在假设对一个正整数 (或前面给定的正整数 ),命题 成立时,亦能证明 时命题 成立,则命题 对所有  皆成立,除了本法以外,尚有第二种数学归纳法,第二种数学归纳法将在稍后说明

加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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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使用符号+,  ,或称  相加可记为 

整数集合的加法(和减法)是封闭的(若 里面的元素透过一个定义在 上的运算,所得的结果的元素依然存在于 ,且对所有 的元素都是如此,那么这个二元运算就是在 上封闭的),以下为加法(和减法)的性质:

  • 加法有结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 加法有交换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加法有相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若 ,则可推出 
  • 减法,若对整数 , ,c有 ,则亦可记做 ,但是减法无交换律
  • 在整数中有一个元素0,使得对任意整数   

乘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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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法使用符号‧,  ,或称  相乘可记为 ,但是若  至少有一个为未知数 ,则乘号‧可省略(但若  皆为已知数,且皆以数字(非英文字母)表示,则乘号“‧”不可省略

整数集合的乘法也是封闭的,以下为它的性质:

  • 乘法有结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 乘法有交换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乘法有相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若 ,则可推出  (a不能为零)
  • 在整数中有一元素1,使得对任意整数  
  • 任意整数 和0相乘为0

大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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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数集合是一个有序集合,以下为整数中的序的关系(即一般所说的大小关系)

  •  ,则必有正整数 ,使 
  •  ,且 ,则 
  •  ,且 , 为正整数,则必有正整数 ,使得 
  •   ,则 
  • 对于任意整数 ,有 
  • 对于两个整数    有且仅有一个成立

最大自然数原理与最小自然数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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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小自然数原理:对于任意自然数的非空子集 ,存在一元素 ,使得任意的 ,都有 

事实上,对于任意有下界的非空集合 ,若 为整数集合Z的一个子集,则在 中必存在一最小的数n,使得任意的 ,都有 

  • 最大自然数原理:对于任意有上界的非空子集 ,存在一元素 ,使得任意的 ,都有 


除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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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使用符号 ,若 除以 ,或  ,记做 

  •  可被 整除,则记做 ,或 
  • 若不能整除,即会剩余某数 ,则记做 
  •  不能整除 ,但是能找得到一数,使 ,则此 , , 可记做 ( ),后者亦可称 除以 同余于 

其他的一些名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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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数:若 成立,则  的因数
  • 倍数:若 ,则  的倍数
  • 质数:若一个大于1的正数 的正因数只有1, ,则称这个数 为质数

第二种数学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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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比起前面所说的数学归纳法,第二种数学归纳法比较少用,但是第二种数学归纳法仍然为重要的证明方法,兹将之说明如下: 若对一个命题 ,在 (或指定的正整数 )时成立,在假设对所有符合 的正整数都成立时,能证明  亦成立,则 对所有正整数(或正整数集合 )都成立

第二种数学归纳法可以用最小自然数原理和反证法证明其为真

算术基本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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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大于1的正整数都能唯一地表示成由指定数量的特定质数的乘积

标准分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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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算术基本定理,任意正整数皆可表为唯一的若干个正质数的乘积,且因为这些质数没有次序上的问题,因此,可将相同的质数写成该质数的幂方也是没问题的,意即上面的a可改写为: a= 

算术基本定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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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证明几个引理:

  • 引理1:每个大于一的数都可以表示成质数的乘积,或本身为质数

引理1证明:用第二种数学归纳来证明,设正整数 时,2为质数,故成立,再假设当 时此引理成立,则当 时,若 为质数,则引理成立,若 不为质数时, 为合数,因此 ,其中 ,因而由假设知  可表为质数的乘积,因而 亦可表为质数的乘积,因此引理亦对 成立,因此由数学归纳法得知,此引理对所有的正整数 成立

  • 引理2:若 ,且 是质数,则p|a或p|b至少有一个成立,另一方面,若 是质数,且若 成立,则   、...... 至少有一成立

引理2证明:

  • 由引理2引出的引理3:若 皆为质数,且 则至少有一个 使 

引理3证明:

算术基本定理证明:存在性由引理1可得知,现在来证唯一性:设有一数n,它的分解式为 ,其中 皆为质数,再设n存在另一个分解式 ,设 ,且 亦皆为质数,而且  ,则很明显地有 ,由引理3知,必有一些  相等,且可推知这个关系是唯一的,因此现在将和 相等的数设为 ,其他的也照做,意即  、‧‧‧、 ,而剩下来的则记为 ,则由此及 可推出 意即此两个分解式之中所有的质数相等,与原假设矛盾,故n的分解式为唯一的

最大公因数与最小公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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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公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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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对两个整数 ,有一整数 ,使  ,则称   公因数,若在  的公因数所形成的集合中, 是为其中最大的数字,则称这个   最大公因数,或记做 ,若 ,则称  互质

最小公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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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整数 ,使得  ,则称   公倍数,若在  所有的正公倍数所形成的集合中, 是其中最小的数字,则称   最小公倍数,或记做 ,且若 ,则 


最大公因数和最小公倍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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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大公因数:
    •  
    •   ,且在此 为任意整数, 为任意正整数
    •   ,且在此 为任意整数, 为任意正整数

辗转相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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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个数  ,有以下算法:

我们可以 表示 的公约数则 并且 
所以 并且   
也就是说当 时,  的最大公约数和  相等。于是我们有:

 

 

......

 

其中( , )=( , )=......=( , )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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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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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进阶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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