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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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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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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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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至
第34条
1977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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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邮政法 (民国66年)
条文
邮件遇左列情形时,寄件人得向邮政机关请求补偿:
一、各类挂号邮件遗失或被窃时。
二、挂号包裹、报值邮件、保价邮件全部或一部遗失、被窃或毁损时。
理由
一、本条第一款配合第四条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本条第二款将“包裹”修正为“挂号包裹”,以符实际。又报值邮件与保价邮件性质相近,故予补列,以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