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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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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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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4条
至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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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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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10日全文修正6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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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条文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6年4月28日修正5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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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民国95年)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原条文未修正,列为第一项。
二、为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订第二项之规定。
2009年4月14日废止4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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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