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
► | 第59条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科罚金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应审酌犯人之资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科罚金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应审酌犯罪行为人之资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
- 理由 配合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将“犯人”修正为“犯罪行为人”,本条亦配合修正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