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49条

 第47条至第48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第50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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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累犯之规定,于前所犯罪依军法或于外国法院受裁判者,不适用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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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累犯之规定,于前所犯罪在外国法院受裁判者,不适用之。
理由  军事审判法有关第三审上诉程序,依上诉原因,分别由司法审判机关之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依本条自应适用累犯加重之规定;反观依军法受裁判者,则排除累犯适用之规定,则将发生同一案件视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审上诉,而发生是否适用累犯加重规定之歧异结果,实有未妥,爰将本条关于“前所犯罪依军法”受裁判者不适用累犯之规定删除,以求司法、军事审判程序中,适用法律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