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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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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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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4年)#第五章之一 没收
条文
前条犯罪所得及追征之范围与价额,认定显有困难时,得以估算认定之。第三十八条之追征,亦同。
宣告前二条之没收或追征,有过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价值低微,或为维持受宣告人生活条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减之。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