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42条

 第34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34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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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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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原条文之罚金刑已不符时宜,应予提高,爰原条文第一项酌予修正提高罚金刑额度,以求衡平。
    二、原条文第二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