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
► | 第235条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一、第一项之行为加重刑罚。
- 二、对于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公然为猥亵行为者,例如脱衣舞之表演,加重处罚,以正风尚。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本罪最后修正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