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93条

 第192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19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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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承揽工程人或监工人,于营造或拆卸建筑物时,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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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承揽工程人或监工人于营造或拆卸建筑物时,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首句“承揽工程人或监工人,”修正为“承揽工程人或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