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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8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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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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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条文
阻塞戏院、商场、餐厅、旅店或其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或公共场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明文规定阻塞公共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致生危险于他人之身体或健康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