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47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46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第148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条文
妨害或扰乱投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条文
妨害或扰乱投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