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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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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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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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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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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条文
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实贴公共场所之文告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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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条文
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实贴公共场所之文告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