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7条

 第96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七条
第9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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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七 条  地名里程标志“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沿途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指23
           (单位:厘米)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边线之标牌单独设置或附装于原标志下,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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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沿途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指23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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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后或路段中。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指 23.1”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指 23.2”则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图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2012年6月20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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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后或路段中。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指 23.1”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指 23.2”则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图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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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换指23.1以及指23.2图像,消除通用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