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3条

 第6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六十三条
第64条至第65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第 六 十 三 条  单行道标志,用以告示该道路为单向行车,已进入之车辆应依标志指示方向行车。设于单行道入口起点处。
         牌面与单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与单行道垂直者用“遵17”。


     遵16


                 (单位:厘米)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1]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


第六十三条 单行道标志,用以告示该道路为单向行车,已进入之车辆应依标志指示方向行车。设于单行道入口起点处。
      牌面与单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与单行道垂直者用“遵17”。


      遵16 (单位:厘米)


      遵17  (单位:厘米)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1. 原文标志设置图例左上角遵行标志颜色白底反蓝。勘误表应为遵10标志颜色蓝底白色箭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