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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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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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二十 条 号志之设置方式分为柱立式、悬臂式、门架式及悬挂式四种,各类号志设置高度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
㈠采用柱立式设于路侧者,灯箱底部应高出人行道地面二·四米至四·六米。如无人行道,或系设于路中之交通岛上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之路面为准。
㈡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者,为维持车辆之安全净空,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六米至五·六米。
二、行人专用号志
㈠行人专用号志应采用柱立式,其灯箱底部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二·一米至三米。
㈡行人触动号志之按钮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一米至一·四米。
三、车道管制号志应采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每一独立之灯面应设置于其指示车道之上方,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六米至五·六米。
四、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之设置高度规定与第一款行车管制号志同。
五、铁路平交道号志应采柱立式,灯箱底部应高出地面二·四米至四·六米。
2008年6月18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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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号志之设置方式分为柱立式、悬臂式、门架式及悬挂式四种,各类号志设置高度规定如下: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采用柱立式设于路侧者,灯箱底部应高出人行道地面二点四米至四点六米。如无人行道,或系设于路中之交通岛上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之路面为准。
(二)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者,为维持车辆之安全净空,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点六米至五点六米。
(三)附设之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之设置高度,准用前二目规定。
二、行人专用号志
(一)行人专用号志应采用柱立式,其灯箱底部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二点一米至三米。
(二)行人触动号志之按钮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一米至一点四米。
三、车道管制号志应采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每一独立之灯面应设置于其指示车道之上方,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点六米至五点六米。
四、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之设置高度规定与第一款行车管制号志同。
五、铁路平交道号志应采柱立式,灯箱底部应高出地面二点四米至四点六米。
2014年9月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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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号志之设置方式分为柱立式、悬臂式、门架式及悬挂式四种,各类号志设置高度规定如下: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采用柱立式设于路侧者,灯箱底部应高出人行道地面二点四米至四点六米。如无人行道,或系设于路中之交通岛上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之路面为准。
(二)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者,为维持车辆之安全净空,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点六米至五点六米。
(三)附设之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之设置高度,准用前二目规定。
二、行人专用号志
(一)行人专用号志应采用柱立式,其灯箱底部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二点一米至三米。
(二)行人触动号志之按钮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一米至一点四米。
三、车道管制号志应采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每一独立之灯面应设置于其指示车道之上方,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点六米至五点六米。
四、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之设置高度规定与第一款行车管制号志同。
五、铁路平交道号志应采柱立式,灯箱底部应高出地面二点四米至四点六米。
六、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得附设于行车管制号志、行人专用号志。独立采用柱立式者,其灯箱底部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二点一米至四点六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