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一
►
第35-2條
2019年3月26日增訂4月17日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二章 汽車
2020年3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