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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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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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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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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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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10日全文修正6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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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6年4月28日修正5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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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95年)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2009年4月14日廢止4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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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