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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姓名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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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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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姓名條例 (民國90年)
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0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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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姓名條例 (民國92年)
條文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