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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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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9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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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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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條文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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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年)#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條文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
第二百九十四條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配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之增訂,修正「前條」之用語為第二百九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