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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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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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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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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條文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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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條文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