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
第 四 十 六 條 當心脚踏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脚踏車行駛衆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
编辑
[1]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2009年12月8日修正發布
编辑
[2]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